自入境翌日起算,停留期限30天或90天。
各國停留期限,請參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外國人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
1、由申請人檢具各項應備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
2、必要時中華民國駐外館處將要求申請人面談。
14天 / 30天 / 60天 / 90天。
(停留期限為60天或90天且無「不得延期」字樣註記者,抵台後倘須作超過原停留期限之停留,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長停留,最長得延期至180天為限。)
簽證效期為:
1、對於訂有互惠協議國家之人民,依協議之規定辦理。
2、其他國家人民,一般停留簽證效期為3個月至1年。
1、自台灣桃園國際機場入境者,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辦理。
2、自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入境者,應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高雄機場第二隊申領「臨時入境許可單」入境,入境後3日內,須持憑該許可單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南部辦事處申請換發正式簽證,逾期未辦理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罰。
1、汶萊籍人士:自抵達翌日起算14天。
2、其他國籍人士:自抵達翌日起算30天。
3、持落地簽證之外籍人士在臺停留期滿後不得申請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搭機離境,或於入境後於停留期限內取得工作許可之白領專業人士及與其同時入境之配偶、未滿20歲子女,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專案同意改換停留簽證者不在此限。